A.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B.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C.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B.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D.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属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B.申请人仅能在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B.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
C.申请人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可提供外文文本
D.合伙企业可以任一合伙人为申请人
E.经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可申请开具
A.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B.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次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A.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B.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C.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按规定的期限5年内进行亏损弥补
D.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