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24;
B.24,48;
C.48,72;
D.72,96
A.12,24
B.72,96
C.48,72
D.24,48
A.24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5个工作日
A.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期间应报告未报告的相关业务进行补充报告。
B.银行应在系统恢复正常5个工作日内,查询货贸系统信息,核对应急期间业务台账,发现企业没有如实说明名录和分类状态的,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C.根据应急期间业务台账,补充签注相应《登记表》,并相应补充核注B类企业的可收汇金额和可付汇金额;银行需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的,可根据台账补充相应的进口关单核验信息。
D.外汇局应在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内,根据应急期间办理的名录登记、《登记表》业务等资料,将相关信息补录入货贸系统,并在货贸系统中执行相关登记、签发操作。对于辖内银行报告的应急期间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A.对于名录登记、名录变更业务,应按法规要求审核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系统恢复正常后进行补登记或补变更;
B.对于《登记表》业务,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并向其签发纸质《登记表》
C.对于《登记表》业务,应按法规要求审核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签发纸质《登记表》
D.应急期间,外汇局暂停为企业现场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并可暂停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以及核定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额度等工作。
A.柜台人员应主动询问企业名录和分类状况,并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
B.对于B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在应急期间暂停电子数据核查;
C.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无需手工签注纸质《登记表》,待系统恢复后在系统中直接核注《登记表》
D.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的,待货贸系统恢复正常后,在“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