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合同的货物装船后因火灾被焚,应由()。
A.运输方承担损失
B.买方承担损失,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C.卖方承担损失
D.承担运费的一方赔偿
A.运输方承担损失
B.买方承担损失,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C.卖方承担损失
D.承担运费的一方赔偿
A.不合理,应由船方负责赔偿
B.合理,应由我方赔偿
C.合理,应由我方和船方共同承担赔偿
D.不合理,应由我方和买方共同承担损失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A.卖方甲承担
B.买方乙承担
C.买方承担主要责任,卖方承担次要责任
D.双方平均承担
A.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应按额外工作处理,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人批准
B.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人批准
C.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但相关措施项目费不能调整
D.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导致新增措施项目的,在承包人提交的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被发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A.容声电子器材公司
B.长宏投资公司
C.天成电子公司
D.声强仪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