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