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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员工王某从2011年10月参加工作,2015年3月1日入职本公司,李某到2015年12月10日可享受年休假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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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高中毕业后到四川宜宾市一家工厂工作,2010年3月,王某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高压电气作业培训,考试合格。2010年10月,王某应聘到北京市,并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特种作业操作证。2011年2月,王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王某应向()申请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A.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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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王某为境内一名作家,2020年10月王某所写的一本散文集出版,取得稿酬所得50000元。王某该笔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A.50000×(1-20%)×70%×20%=5600

B.50000×(1-20%)×70%×30%-2000=6400

C.50000×(1-20%)×20%=8000

D.(50000-800)×70%×20%=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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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A.10

B.15

C.2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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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王某与赵某2010年5月结婚。201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1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1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E.赵某接受的礼品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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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职工王某2001年4月1日在甲公司参加工作,2013年4月1日跳槽至乙公司工作,2014年5月1日王某患重病需住院治疗,他的医疗期应该是()个月

A.3

B.6

C.9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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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如何认定蔡某和王某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2)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有义务清偿到期借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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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吴某为居民个人,2022年8月1日首次参加工作,当月起甲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9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1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计算2022年10月甲公司应为吴某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0

B.30

C.90

D.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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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2010毕业后进入社会参加工作,2018年2月18日进入A公司至今,2021年3月1号申请病假,断续共休
了155天病假。2022年3月14日,王某再次申请病假,最多可断续病休()天

A.25天

B.90天

C.180天

D.2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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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中国公民王某为境内甲公司技术人员。假设其2019年10月有关收支情况如下:(1)取得基本工资、全勤奖金、效益奖金、加班补贴若干。(2)提供维修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500元,购买修理工具支出200元。(3)发表专业文章,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4)持有境内A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6000元,该股票于当月转让,持有期限为5个月。已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有关王某提供修理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计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收入额为()

A.1200

B.1040

C.840

D.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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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1年2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今46岁)被A公司聘为勤杂工,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3天,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3-4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15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领取报酬繁琐,陈某出面请求A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A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月30日,A公司通知陈某:“立即办理交接手续、计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A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8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供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

问题1、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

问题2、你认为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问题3、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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