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务员考试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

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脑,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脑,后可向乙追偿

B.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C.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脑所得的款项

D.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脑,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脑,后可向乙追偿

B. 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C. 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脑所得的款项

D. 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甲在上班途中遗失一台电脑,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电脑者支付现金2000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若乙将该电脑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

B.电脑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乙所有

C.若乙看到悬赏广告将电脑送至甲处,有权要求甲支付现金2000元

D.若乙将电脑卖给丙,则构成无权处分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下列有关物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甲将其自行车出租给乙后,又将自行车出卖给乙,则该自行车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B.丙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丁有偿保管,后丙将电脑卖给戊,如果丙未按期支付保管费,则丁享有的留置权可以对抗戊的电脑返还请求权

C.己将房屋出卖给其朋友,则该买卖合同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时起发生效力

D.庚将自己的照相机卖给辛,在照相机没有交付给辛前,庚又在该照相机上设定了清偿本人债务的抵押权,则该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甲出国前将古琴、油画及电脑交乙保管。后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质给戊。甲回国后发现以上事实。甲有权()。

A.要求丙返还古琴

B.要求丁返还油画

C.要求戊返还电脑

D.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并且约定在乙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出质给知情的丙,对甲造成损害,则甲可以取回电脑

B.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卖给丁,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D.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不当处分,甲取回电脑后,若乙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甲不能将电脑再出售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的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