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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A.法定诉讼时效的改变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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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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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A.债务人向第三人表示履行债务的认诺

B.债务人向保证人表示履行债务

C.债权人撤回仲裁申请

D.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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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辨析定金和订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B.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一方给付另一方定金的,接收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一方给付另一方预付款的,给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接收预付款的一方返还预付款

D.订金即预付款,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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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因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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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违约行为是A 实际违约B 履行迟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违约行为是

A 实际违约

B 履行迟延

C 不完全履行

D 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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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不包括()

A.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B.因不可抗力发生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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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A.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债务相互抵销

D.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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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C.当事人履行的地点不适当,但未影响合同目地的实现

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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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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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合同法上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有()。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B.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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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10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1)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2)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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