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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与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的某规章相冲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B.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
C.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D.审理对象是乙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
E.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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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解析:(1)选项A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2)选项BCD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要求对超出原告起诉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本题中开源公司只是对甲省商务局的罚款决定不服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故审理对象只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3)选项E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问题)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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