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
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东方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货条件的规定如下:①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用了则计算;②每一工作日装货1,500公吨,6天装完,滞期一天罚款6,000美元,速遣一天减半;③节假日前一天18时后和节假日后8时前不算入装卸时间,用了则算;④船长递交N/R,经租方接受后24小时开始生效。根据以下装货时间表试计算:东方公司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