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符合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规定的有()。
A.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B.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次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B.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C.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当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申请人必须在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次年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A.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C.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不得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D.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需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B.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C.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D.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A.扣缴义务人
B.受托人
C.纳税人
D.中介机构
A.税务机关应对利息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B.对超过资本弱化扣除标准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
C.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部分的利息不予享受税收协定
D.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部分的利息视同股息补征预提所得税
E.对超过资本弱化扣除标准的利息视同股息补征预提所得税
A.二个公历年度内
B.三个公历年度内
C.四个公历年度内
D.五个公历年度内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