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法院通知鉴定人张某出庭,就鉴定意见中的专业问题接受质询,体现了辩论原则
B.在执行中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李某起诉张某给付货款,张某则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D.获得一般授权的王律师,一审判决后未代为提起上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经张某的同意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法院的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判决姜某对王某、李某和张某各赔偿3万元。本案审理后,李某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4.甲县人民法院将张某列为共同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
5.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中途退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6.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请。在张某动工时,邻居王某发现其建设范围包括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遂与张某交涉。张某以文件批准划线为由,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1、王某可以以何种方式救济?()
A:对乡政府民事诉讼
B:向市镇府诉讼
C:与张某继续交涉
D:行政诉讼
2、土地员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外部行政行为
3、如果王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由哪个机关管辖?()
A:先受理的机关
B:复议机关
C:人民法院
D:原告可选择任一机关
4、如果起诉后,张某参加诉讼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共同原告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11月25日、1996年4月6日邓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1996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0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1) 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2) 两份第三人邓某投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存根,金额为36338.05元;(3) 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4) 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5) 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某是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不合法
C.无法确定
D.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才合法
本案如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A.应当公开审理
B.不能公开审理
C.是否公开要看法院的决定
D.公开不公开审理都可以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李氏兄弟的处罚,张某不服,可否上诉()A.可以上诉
B.不可以上诉
C.应当先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才能上诉
D.张某自己不能上诉,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乙可否委托其兄李甲为诉讼代理人()A.可以
B.不可以
C.不确定
D.需要法院作出决定
如果李氏兄弟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关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下面说法错误的是()A.李甲、李乙为共同原告
B.张某为第三人
C.派出所为被告
D.县公安局为被告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