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需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B.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C.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D.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24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A.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B.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C.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D.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24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承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展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D.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A.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B.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弥补
C.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D.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E.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A.合并企业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C.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D.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D.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B.合并企业应按账面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D.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前一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B.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C.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D.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A.159.30
B.257.14
C.285.00
D.127.44
A.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B.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C.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D.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B.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C.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在满足条件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D.某项不属于企业合并的交易且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所得税额,因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A.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可以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B.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C.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D.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不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E.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