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100万元,本月收取全部价款的60%,由于购买方财务困难,当月实际只取得50万元;将零售价为70.2万元的自产货物对外捐赠,成本为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万元。
A、160
B、110
C、120
D、60
A、160
B、110
C、120
D、60
A.2013年6月1日
B.2013年7月1日
C.2013年8月1日
D.2013年9月1日。
A.0.3,0.2
B.0.15,0.1
C.0.81,0.54
D.0.41,0.27
A.应纳增值税为15.86万元
B.应纳增值税12.4万元
C.应纳增值税4.8万元
D.应纳增值税10.66万元
A.2.80
B.3.08
C.5.8
D.2.52
A.854 400
B.800 000
C.904 000
D.881 600
A.150
B.172.5
C.147
D.175.5
A.20.5
B.29
C.20.6
D.20.4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选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48600元,已提折旧158700元,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l3000元;(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695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9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3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地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8月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805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A.5600
B.6200
C.6600
D.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