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不包括()
A.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
B.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C.个体大的药材,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D.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3%取样
E.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
D、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3%取样
解析: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①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②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l%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③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l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④个体大的药材,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