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B省的何某2013年6月从A省的某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应聘到A省某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该企业在A省C市、B省D市都设有连锁门店。自2013年7月起,何某开始在该企业A省C市的某一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如果何某顺利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打算继续在该企业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应该向哪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手续()
A.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2013年3月10日
B、2015年3月10日
C、2013年4月15日
D、2015年4月15日
A.本案可以由张某户籍所在地A省B市公安机关管辖
B.本案可以由D市G区公安机关管辖
C.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由D市F区公安机关管辖
D.张某的工作所在地D市E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A.本案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A省B市公安机关管辖
B.本案可以由D市G区公安机关管辖
C.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由D市F区公安机关管辖
D.张某的工作所在地D市E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A.李某是省防汛指挥部的领导,当天正逢李某值班,但李某夜间擅离职守,外出赌博,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致使河堤决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B.民警小王无证驾驶单位执勤警车,发生交通意外,造成路人二死三伤,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C.某市工商局要建办公楼,该局局长未经上报以及和局其他领导讨论,将该工程交给某不具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使得该楼建成后不能使用,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0多万
D.派出所户籍警小丽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给赵某办理户籍证明,致使户籍证明无效,使得赵某又要重新办理
A.李某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累计只有32学时,不能办理延续注册
B.李某参加继续教育累计有48学时,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延续注册
C.李某可以在2010年9月5日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D.李某可以在2010年10月5日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A.85440
B.56880
C.86400
D.77760
王某欲将150头生猪从A省的B县运往C省的D县,他应当向()申报检疫。
A.A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B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C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D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某甲,常年担任某投标人的顾问
B.某乙,由投标人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的专家中确定
C.某丙,在开标后,中标结果确定前将自己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事告诉了某投标人
D.某丁,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A.向乙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再诊断
B.向甲省职业病防治院(有诊断资质)申请职业病鉴定
C.向乙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D.任何部门都不予受理诊断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