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
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
A.7月15日
B.8月5日
C.8月15日
提单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是()
A.7月15日
B.8月5日
C.8月15日
A.6月30日
B.7月5日
C.7月10日
D.7月11日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审证工作是银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责任
B.信用证金额应该用大小写分别记载
C.信用证上可以没有开证日期,但必须规定信用证有效期
D.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