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锅炉
B.压力容器(含气瓶)
C.压力管道
D.电梯
E.起重机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