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和小张于2020年5月5日结婚,婚后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该约定()
A.可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约定
B.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C.不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D.不可以,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
A.可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约定
B.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C.不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D.不可以,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
A.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
B.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申请
C.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申请
D.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A.马丁2020年8月1日来到中国,2020年10月31日离开中国
B.亨利2020年7月5日来到中国,2021年1月5日离开中国
C.琼斯2020年3月1日来到中国,2020年12月1日离开中国
D.路易2019年9月1日来到中国,2020年5月1日离开中国
A.2月1日
B.3月1日
C.4月1日
D.5月1日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D.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