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是
是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下列哪个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A.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B.PCT国际申请经修改后被授权,其授权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C.说明书及附图存在错误,导致说明书没有对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D.授权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A.一项由a、b、c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B.一项由a、b、c、d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C.一项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D.一项由a、b、c、f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f是d的等同技术特征
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
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正确的是()。
A.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条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甲某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个修改符合相关规定?
A.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的类型由方法修改为产品
B.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C.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
D.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甲某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说明书中相应技术方案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
A.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B.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C.如果―项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其他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D.不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完整的
A.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授权后用于确定专利权受保护的法律范围
C.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D.原始权利要求书作为修改申请文件的依据
A.发明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
B.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主要附图的图示内容作简要说明
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那么意味着权利要求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D.通常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A.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B.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C.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可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D.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