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行办法》(水建管420 号),“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属于()
A.转包
B.违法分包
C.出借借用资质
D.其他违法行为
C、出借借用资质
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1)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5)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6)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8)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