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清退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多久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C、12个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C、12个月
A.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应当由使用临床科室采购
B.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肿瘤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
C.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确需使用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肿瘤药物的,也应等待统一采购供应
D.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应当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E.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B、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C、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三级医院不得超过45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
D、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E、综合性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应控制在40DDD/100人/天
A.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B.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C.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医患纠纷有关资料的
D.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A.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B.在同一处方上开具了抗菌药物和中成药;
C.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D.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E.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A.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B.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C.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给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D.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E.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A.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复方制剂)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
B.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复方制剂)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
C.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
D.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E.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种
A.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
B.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C.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D.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