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2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A.为主动手机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B.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C.不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盒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D.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制度的
ABC
A.为主动手机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B.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C.不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盒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D.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制度的
ABC
A.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B.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C.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D.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A.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B.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C.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A.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B.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或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C.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D.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A.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末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B.生产或者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A.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B.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
C.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
D.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
A.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改变的
B.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开展再评价的其他情形
A.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B.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C.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A.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B.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C.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D.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A.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企业事故的
B.伪造、故意破坏本企业事故现场的
C.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