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方某为某市副市长,2016年1月,经方某协调,某公司从银行贷款3000万元。为感谢方某,该公司经理刘某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方某的妻子王某,王某收下后未告诉方某。案发时,方某对此事尚不知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某妻子,方某不知情,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B.王某利用方某影响力应只追究王某责任。
C.方某不知情,不应追究方某责任。
D.方某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A.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某妻子,方某不知情,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B.王某利用方某影响力应只追究王某责任。
C.方某不知情,不应追究方某责任。
D.方某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A.方某对“身边人”失察失管应予党纪处分
B.方某涉嫌受贿罪应予刑罚
C.方某无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处理
D.方某与妻子是共同受贿罪主犯应予刑罚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A.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B.市安监局局长
C.市高级法院院长
D.市检察院副院长
E.市监察局局长
A.侵占罪
B.受贿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A.贪污罪、受贿罪
B.贪污罪、贿赂罪
C.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侵占罪
B.受贿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16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16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经济法基础
A、《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B、《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
C、《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D、《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