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6周岁)欲购买某智能手机,但苦于没钱。一日,甲上网发现一个名叫“有求必应”的网站,实际是买卖人
甲(16周岁)欲购买某智能手机,但苦于没钱。一日,甲上网发现一个名叫“有求必应”的网站,实际是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平台。通过该网站,甲与医生乙搭识后签订了人体器官买卖合同,甲自愿出卖自己的肾脏,乙负责寻找买家并向甲支付2万元酬劳。乙在A县某私人诊所为甲实施了全身麻醉并成功进行了器官摘除手术。手术过程中,乙将甲口袋内的一块手表(价值2000元)偷走。
A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对甲、乙买卖器官的举报后,立案侦查。民警丙、丁找到甲,对其单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同时,经A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乙刑事拘留。侦查人员找来5名年龄、气质与乙相似、性别相同的人作为乙的辨认陪衬人,组织甲对乙进行辨认。乙被刑事拘留后,口头提出需要委托辩护律师,办案民警要求乙必须书面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乙提出,办案民警丙在本案中为甲进行过伤情鉴定,要求丙回避。公安机关认为丙公道正派,对案件无影响,对乙提出的回避请求未予理睬。后乙聘请王某作为辩护律师,王某提出会见乙的请求,公安机关以需要安排会见场所为由,在王某提出请求后的第三日安排了会见。茌案件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王某复制了案卷材料。
问题:
1.乙涉嫌构成哪些犯罪?请说明理由。
2.本案办理程序存在哪些错误?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