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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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1年3月,张某与妻子离婚;同年5月,与其共同生
活的儿子私人到日本经商办企业。张某对上述事项未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直至2011年6月,有群众反映张某有关问题,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时,张某才向组织报告上述事项。问:张某是否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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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是
A.某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B.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C.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D.某区人民检察院
A.直接予以除名
B.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C.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B.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D.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张某(1985年7月12日生),某市高中生,2003年9月18日,因张某涉嫌一集团抢劫案,被某派出所带走调查,为此,该派出所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 ()
参考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