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中,炼钢转炉钢水炉次号的编码规则是8B10020,其中“B”代表()。
A.年号
B.月份
C.2#转炉
D.二钢轧厂2#转炉
A.年号
B.月份
C.2#转炉
D.二钢轧厂2#转炉
A.可追溯性的目的在于支持对顾客所收产品的开始点和停止点的清楚识别
B.使组织能够识别不合格/可疑产品
C.对于外部提供的有安全/监管特性的产品应要求其进行标识并可追溯
D.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属于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要求范围内
A.给产品加贴标签,以防止混用
B.对产品进行分区,标明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等
C.标明产品的批号,并在相关生产记录上进行记录
D.合格产品使用有绿色标签,不合格品使用有红色标签
A、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原则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纸质记录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C、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并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D、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并记录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流向信息,实现产品去向可查、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以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E、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体内容由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