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分别出资6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两年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入不敷出,用全部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还欠丙6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偿还债务请求,但是乙只同意偿还3万元,为此丙向法院起诉。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有限按份责任
B.有限连带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无限按份责任
A.有限按份责任
B.有限连带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无限按份责任
A.无限连带责任
B.有限责任
C.按份责任
D.有限按份责任
A.合伙人按份共有
B.合伙人共同拥有
C.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
D.合伙人分别管理和使用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A.张三与李四共同为A公司提供劳务报酬收入10万元,其中张三分得6万元,李四分得4万元,2人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分别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B.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专项扣除的附加
C.张三同时属于甲、乙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从每一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均可分别减除6万元
D.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A.0
B.3
C.4.5
D.6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 35%、乙25%、丙15%、丁25%进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以上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2)负责对外交易、订立合同;(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上述合伙协议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A.0
B.3
C.4.5
D.6
A.要求甲以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偿还6万元债务,甲只需给A债权人2万元
B.应当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要求清偿
C.可以向甲、乙、丙任何一人追偿6万元的债务
D.所欠6万元不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