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2年在我公司为自己投保康宁终身保险,由于张某早年丧妻,所以受益人指定为独生儿子张某某。2016年张某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个月张某某忽然因疾病去逝,儿媳李某一直照顾张某。2016年5月张某也因病去逝,请问儿媳李某是否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是
是
A.因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张甲的同意
C.因张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因张甲为被保险人,故张甲可以指定受益人
A.因被保险人张同故意犯罪致使其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协议的约定向张某给付保险金
C.因张同对其父张某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协议不知情,故该协议无效
D.父母为其子女订立人身保险协议可不通过其子女批准.故张某为其子订立的协议有效
A.前妻李某
B.现任妻子王某
C.保险金按遗产处理
D.由前妻和现任妻子协商处理
A.张先生的父母
B.李女士
C.张可乐
D.张先生第二任妻子
2002年3月,冷某(男,当时未婚)的母亲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两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2004年生了一男孩。2005年6月,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保险责任,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土都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请问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A.选项
B.应作为遗产由张某妻子陈某、张某母亲共同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张某妻子陈某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张某妻子陈某继承3/4,张某母亲继承1/4
E.应作为遗产由张某之子继承,又因张某之子先于张某学死亡,故由张某妻子陈某一人继承
A.李凤
B.张明
C.张红
D.郑前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A.假如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B.假如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C.假如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假设张某与母亲在同一车祸中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D.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