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李某、陈某三人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胡某、李某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陈某仅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
A.王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
B.经口头请示胡某同意后,王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
C.崔某没有办理具体的经纪事务,但崔某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
D.经陈某授权,王某可以代陈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
C、崔某没有办理具体的经纪事务,但崔某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表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署名
解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规范的要件有三个:①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盖章;③承办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例中王某只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能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名,至少应该是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才可以。崔某虽然没有办理具体事务但是作为写字楼经纪部负责人并且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所以可以代表公司在合同中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