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任何可疑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经批准航材时,航材检验员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航材处理记录单”上报⾄:()。
A.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总局
C.⼯程技术公司
D.质量管理部
A.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总局
C.⼯程技术公司
D.质量管理部
A.涉及其他维修单位或者因航空营运人使用不当
B.涉及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而不能有效开展质量调查
C.涉及使用困难报告和可疑未经批准航材问题
D.以上都是
A.工程各专业工程师
B.工程部总经理
C.工程质量授权人员
D.维修控制席
根据AC-121-58的规定,航空运营人可以向其它航空运营人借用航材,如借用期超过()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应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之内时,还必须具有该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A.15
B.30
C.45
D.60
A.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航空营运人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商的印章;
B.协议航空公司间的航材租赁或互援中要求归还航材原件的,可以随件提供有效证件加盖检验章的复印件,原件留存;
C.消耗件互援中,只提供加盖检验章的复印件。剩余航材销售时,原始证件可以随件提供,留复印件备查。
D.适航批准标签、合格证件及修理报告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航材验收入库的依据,不需要制造厂家、承修商提供证件原件
A.确认租用或借用的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必须具有可追溯的适航批准标签。
B.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确认其可使用时间应不低于该部件寿命的50%。
C.按租借合同,确认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具有出租/出借方证实该航材处于可用状态并加盖验收检验章的可用标签或合格证件。
D.退还借用的航材时,应在逐项确认《可用品》挂签(绿色)的填写内容,检验包装防护、标识和随件证件的符合性后,在《可用品》挂签上加盖检验章,并填写《航材装机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