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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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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可以:()。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杰克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张辽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迪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约翰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A.该合同成立
B.该合同不成立
C.须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撤回,该合同才不成立
D.须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撤回,该合同才成立
A. 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
B. 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
C. 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
D. 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
2006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I.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长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与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请指出本案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予以分析。
A.3.9
B.3.25
C.4.35
D.4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香港)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7日。后经买方查实,提单上列出的货轮实际上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港,日期与提单上的日期明显不符。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某外贸公司向美国A公司进口化学用品一批,采用信用证结算,12月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5日,接到银行转来美国A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化学用品FOB价格为80000美元,经审核无误,购汇予以支付。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2.6日,购汇支付进口化学用品国外运费1200美元,保险费800美元,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3.15日,化学用品运到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132872.73元,增值税额135530.19元。
4.20日,美国A公司汇来佣金1500美元,当日银行买入汇率1美元=7.00元人民币,予以结汇。
5.21日,支付进口商品国内运杂费1500元。
6.21日,美国A公司运来的化学用品已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
7.2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化学用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A.USD30/MY CIFD2% SHANGHAI
B.USD30/MY CIFD2% SINGAPORE
C.USD30/MY CIFC2% SHANGHAI
D.USD30/MY CIFC2% SINGAP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