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
B.其设计、原材料、检测环境、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C.其设计、原材料、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D.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经验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A.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B.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D.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末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