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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05年10月20日一份报纸的发刊词上写道:“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下列关于这一报纸表述正确的是()

A.创办于戊戌变法期间

B.推动了维新变法思想的广泛传播

C.创办于新文化运动期间

D.宣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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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宣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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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孙中山创建的中国同盟会在()正式成立。

A.1895年2月21日在香港

B.1905年8月20日在东京

C.1914年7月8日在东京

D.1895年10月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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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1905年11月,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将中国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概括为()

A.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B.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C.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

D.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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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1971……10月25日……第26届……第2758号决议”,这是有人在一份破损的报纸上依稀读出的内容。据此判断这份报纸可能是在报道()

A.万隆会议

B.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

C.中美建交

D.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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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孙中山推动下,1905年8月,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骨干聚集日本东京,成立了统一的革命组织……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将这一组织的革命纲领阐发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作为革命的指导思想。“这一组织”是()

A.中国兴中会

B.中国同盟会

C.中国国民党

D.中国光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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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939年10月毛泽东撰写发刊词的党内刊物是()

A.《共产党人》

B.《解放》周刊

C.《中国文化》

D.《群众》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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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把党的建设称为“伟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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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所提到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
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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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__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A.3日

B.5日

C.10日

D.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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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指出,()、()、(),是党在中国革命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A.统一战线问题

B.武装斗争问题

C.党的建设问题

D.国共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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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一战期间,陈独秀等人在上海出版的一份以青年为对象的刊物,发刊词中有这样的两句话:“笃古不变之族,日久衰亡;日新求进之旅,方兴未已。”作者“求变”主要针对:

A.思想观念

B.军事技术

C.经济组织

D.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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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

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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