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A.甲和丙
B.乙和丙
C.丙和丁
D.甲和丁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
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案例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登记后生效
甲、乙、丙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合伙企业暂不约定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A.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B.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A.甲的出资为现金18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1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11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1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8年4月7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8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8年4月8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8年4月21日,己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己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向甲、丙、丁、戊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8年5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甲于2008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己一直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2008年6月11日,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8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金陵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金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8月,金陵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金陵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