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A.根据股份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B.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C.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D.根据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