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技能鉴定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判断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不应算作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假如非居民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不应算作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必要的条件。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候,工地、工程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如因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的设备物资等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在执行中新协定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时,计算具体时间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分别计算。()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检查制度和()制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并()。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以下关于协定利息条款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下列所得中,属于中新协定规定中的“股息”的是()。

A.根据股份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B.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C.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D.根据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及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者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税务机关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是()。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