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集团拥有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部分股份,该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股权
A.A公司拥有A公司60%的股权,拟出售40%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其拥有的该公司60%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A公司拥有B合营企业4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应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C.湘水企业集团拥有C联营企业20%的股权,拟出售15%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A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1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D.湘水企业集团拥有D公司5%的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出售4%的股权,A公司持有剩余的1%的股权,A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4%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金融资产核算,剩余1%的股权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前,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后,应当继续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