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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有职工500名,2016年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准备裁员。 同年6月1日,甲公司向职工公布了裁员方案,并宣布一周后解除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6月2日,甲公司将方案送给本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甲公司裁员方案没有向该部门报告,存在程序问题。公司工会也提出,公司应当在裁员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同时,公司工会反映,在征求职工意见时,有职工表示,公司在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转产的情况下,不应当实施裁员:还有职工表示。希望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优先留用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和曾被评为先进的职工。于是,甲公司重新制定了裁员方案,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公布的裁员方案中,将因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定为在本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甲公司依法可以实施裁员的情形包括()。查看材料
A.甲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甲公司可能破产
C.甲公司决定转产
D.甲公司富余职工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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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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