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B.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已经免征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C.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D.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E.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A.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B.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C.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D.对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A.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
B.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C.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D.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A.直接抵免
B.间接抵免
C.饶让抵免
D.协定抵免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
B.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C.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适用饶让抵免法
D.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适用饶让抵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