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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应当预见而不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意外事件。此题为判断题(对,错)。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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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不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B.故意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C.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D.故意是指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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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构成犯罪的直接故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哪些条件?()

A.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

B.应当预见危害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

C.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D.放任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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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A.故意犯罪

B.过失犯罪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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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犯罪的故意行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应当预见B.可能预见C.明知D.已经预见

犯罪的故意行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应当预见

B.可能预见

C.明知

D.已经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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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下列不属于过失犯罪的是()。

A.某人在遭到歹徒袭击时奋起反抗,顺手捡起-块石头,却不料将对方打死了

B.甲、乙两人素有仇怨,一次二人因口角争执进而发生武斗,甲被乙所伤

C.某电影放映员在不知麻袋中为何物的情况下帮人将其放在火炉旁,造成胶片自燃

D.汽车司机发现人行道上有几个人,但都避开汽车的通道行走,便没有减速,不料一人突然冲上行车道被车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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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关于签订、履行合用失职被骗罪,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C.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D.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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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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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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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的间接故意是指()。

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C.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时的心理态度

D.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时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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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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