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女土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问题: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A.赵某为其小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投保后赵某谎称其小轿车被盗,向甲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B.因钱某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满2年钱某未与乙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
C.50岁的孙某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年龄为40岁,而丙保险公司该类保险对被保险人限制为45岁
D.李某在与丁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史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案情介绍]
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孙某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A.按基本保额25%理赔,保障终止
B.理赔8万,保障不终止
C.理赔6万后,保障终止
D.理赔6万后,轻症、特定疾病、重疾还可理赔
A.甲女士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B.乙先生身亡时甲女士对乙先生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应向乙先生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D.根据甲女士与乙先生离婚时是否通知保险公司来决定甲女士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
A.给付30万重疾保险金
B.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C.给付30万重疾保险金,豁免保费
D.不予理赔
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