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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
问题: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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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问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问题:
I.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
2015年3月,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林诉张旭故意伤害一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张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林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具体案件事实如下:王林与张旭是同学,2013年10月,王林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张旭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以后王林归还借款.由于生意经营不善,导致亏本,王林没有按约定将借款归还张旭。张旭多次向王林讨要欠款未果.2014年11月7日,张旭到王林家索要欠款。在王林的家中,张旭与王林发生争吵,张旭拉扯王林到XX派出所处理。在去派出所的途中,遇到王林的邻居李学,李学将王林和张旭劝入其经营的“吉利鞋店”内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二人厮打在一起,之后被李学劝开。王林当天感到头部不适,遂到XX区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1)脑震荡;(2)左耳骨膜穿孔。为此,王林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共计6200元。经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林为轻伤。2014年12月1日,王林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旭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3
万元。
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一份,证明其伤情为轻伤;(3)XX区医院出院证明书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情况;(4)XX区医院病历及用药清单各一份,证明王林受伤治疗情况;(5)XX区医院医药费发票5张,证明王林花费医药费6200元;(6)交通费票据4张,证明王林去医院复查花去交通费240元。
王林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张旭故意欧打自己,致使自己受了轻伤,请求法院判决张旭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费3万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林:29岁,吴,汉族,XX省XX市人,自由职业者,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旭:29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自由职业者,住XX省XX市XX区X路X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
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案情介绍]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 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