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1年1月1日外购一项专利技术,其入账价值为24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中采用直线法计提摊销,
A.240
B.216
C.196
D.220
A.240
B.216
C.196
D.220
A.156.25
B.153.85
C.135
D.125
A.430
B.200
C.130
D.80
A.156.25
B.153.85
C.135
D.125
A.0
B.100
C.400
D.500
A.153.85
B.156.25
C.135
D.125
A.10
B.40
C.20
D.30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有关资料如下: (1)2010年,该研发项目共发生材料费用200万元,人工费用500万元,均属于研究阶段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人工费用。 (2)2011年年初,研究阶段结束,进入开发阶段,该项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甲公司管理层明确表示将继续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将立即投产。 (3)2011年,共发生材料费用430万元,人工费用47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另发生相关设备折旧费用100万元,2011年发生的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 (4)2012年1月1日,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于当日达到预定用途。 (5)甲公司预计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5年,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甲公司对其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年限和残值与会计相同。 (6)2012年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720万元,计提减值后,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残值不需变更。 (7)其他资料: 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甲公司该研究开发项目符合上述税法规定。 ②假定甲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③假定甲公司除无形资产外不存在其他暂时性差异。 ④假定不考虑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的影响。 要求: (1)编制2010年甲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11年和2012年甲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及摊销、减值的相关会计分录。 (3)分别计算2010年至2013年的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分录。
A.10
B.40
C.20
D.30
A.0
B.75
C.69.38
D.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