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经公司登记机构指正章程存在的错误,各发起人予以了纠正。甲出资1400万元,乙出资1200万元,公司由股东乙召集与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设立了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甲将其股权中的25%转让给了丙。次年,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款,达300万元,为此董事会决议由甲补足差额,如甲不能补缴则由公司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分担该差额。 (1) 股东乙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是否合法()
A.合法
B.不合法,应全体股东一起
C.不合法,应由甲召集主持,甲的出资最多
D.不合法,应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主持
C、不合法,应由甲召集主持,甲的出资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