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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 乙要求甲偿还借款 甲()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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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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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案例1】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8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8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8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有关A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A企业与B公司的交易行为,丙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与A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和D公司对在其退伙前和入伙后A企业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A.1.2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A.1.2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201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1=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O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说明理由。
(5)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6)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