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
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2016司法考试真题卷一)
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
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2016司法考试真题卷一)
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2000年12月,该套设备运抵A市。2001年6月,甲公司通知外方可以安装,发货人便派2名工程师到A市,双方开始开箱验机安装,发现一件货物缺少,一件货物中规格与购货合同不符。同时,安装也出了问题,全套设备经安装调试不能正常工作。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备忘录。甲公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商检局申报检验,一遍日后索赔。2001年9月1日,B省商检局接到甲公司的申请后,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检验,发现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之一是干涉仪的动镜不会移动所导致,此外,主机及部分项目的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仪器性能不良。最后,B省商检局出具了商检证书,中方据此向外提出了退货和索赔的请求。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2002年3月,甲公司通过中国仪器进口设备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02年9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外方将中方支付的合同货款30万美元退还给中方。中方将外方交付的本案项下的设备退还给外方。外方向中方支付5万美元以补偿贷款利息损失。【问题】(1)为什么说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2)检验证书有哪些种类和作用?
A.乙必须通知甲公司才能免责
B.洪水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
C.乙公司有权免除其迟延交货的责任
D.乙公司有权免除其交货的责任
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owner)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
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A.10000
B.9000
C.19000
D.20000
A.商标局核准
B.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C.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D.报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E.商标局备案
A.150元
B.600元
C.1050元
D.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