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己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A.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情投意合准备结婚;女青年乙的家里反对,其兄到甲家中闹事,并将甲打成轻伤。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
B.李某和张某系聋哑人,两人共同在公共汽车上偷窃他人的钱包时被当场抓住,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起诉
C.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赵某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故不予立案。赵某不服将本案诉至法院
D.贾某欲购买电视机但钱不够,忽然看见一妇女从银行取钱出来,遂趁其不备将其钱包夺走,后被群众抓住送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A.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情投意合准备结婚;女青年乙的家里反对,其兄到甲家中闹事,并将甲打成轻伤。为此,甲向法院提起起诉
B.李某和张某系聋哑人,两人共同在公共汽车上偷窃他人的钱包时被当场抓住,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起诉
C.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赵某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故不予立案。赵某不服将本案诉至法院
D.贾某欲购买电视机但钱不够,忽然看见一妇女从银行取钱出来,遂趁其不备将其钱包夺走,后被群众抓住送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A.诉讼途径--------行政诉讼
B.诉讼途径--------民事诉讼
C.法律服务
D.法律援助
A.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幼时不慎被陆某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邹某以陆某伤害其眼睛为由起诉法院要求陆某赔偿
D.赵永以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又以相同理由向法院起诉
A.承认刘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诉讼
B.李某和刘某规避了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不承认刘某配偶身份
C.对李某和刘某婚姻的有效性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美国法认定为有效,对刘某配偶身份予以认可
D.因当事人是美国人,故驳回诉讼,告之其向美国有关法院起诉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不合法
C.无法确定
D.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才合法
本案如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A.应当公开审理
B.不能公开审理
C.是否公开要看法院的决定
D.公开不公开审理都可以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李氏兄弟的处罚,张某不服,可否上诉()A.可以上诉
B.不可以上诉
C.应当先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才能上诉
D.张某自己不能上诉,需要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乙可否委托其兄李甲为诉讼代理人()A.可以
B.不可以
C.不确定
D.需要法院作出决定
如果李氏兄弟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关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下面说法错误的是()A.李甲、李乙为共同原告
B.张某为第三人
C.派出所为被告
D.县公安局为被告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应当承担,因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B.不应当承担,因为某无固定职业,无还债能力
C.不应当承担,因为王某对此债务不知情
D.不应当承担,因为此债为张某个人债务
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己。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一半产权。问: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