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6月6日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销售当日甲公司收到购货方寄来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则甲公司应收票据的入账金额是()万元
A.1 034
B.830
C.1 170
D.1 000
C、1 170
A.1 034
B.830
C.1 170
D.1 000
C、1 170
A.2068
B.1740
C.2260
D.2000
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委托创维企业加工一批原材料,加工后的原材料将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创维企业属于专门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2010年6月8日光明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49 800元,应付加工费为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6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2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创维企业无同类加工物资的销售价格;6月23日将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8 000元,福利费用3 500元,分配制造费用21 200元;6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7月8日将完工的甲产品全部销售,售价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光明公司、创维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
(1)计算创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编制光明公司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并计算该公司从委托加工到销售阶段所涉及的消费税及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答案以元为单位)
A.70
B.59.77
C.60
D.59.5
A.借:应收票据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B.借:应收票据9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C.借:银行存款80000贷:应收票据80000
D.借:银行存款93600贷:应收票据93600
2010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10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装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
(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名少?
甲公司从P银行贷款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要求: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协议价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6%,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单位金额以万元表示)
A.1170万元
B.830万元
C.1000万元
D.10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