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125元
B.乙公司应缴纳印花税125元
C.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85元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免征印花税
A.民营酒店服务人员甲,在工作期间将他人遗忘在酒店房间的贵重物品带回家
B.店主的亲属乙,在临时替店主看店的过程中将店中贵重货物带走销售
C.个体司机丙,在承运货物期间将客户托运的贵重物品送给自己的朋友
D.公司出纳丁,谎称自己被抢劫,将从银行领取的单位工资款私吞
A.定线、定港、定期和相对稳定的运费费率
B.由船方负责对货物的装卸,运费中包括装卸费, 不计入滞期、速遣费
C.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为灵活
D.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A.定线、定港、定期和相对稳定的运费费率
B.由船方负责对货物的装卸,运费中包括装卸费,不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C.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为灵活
D.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A.负责对公司所辖各货站承运人承运的药品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B.负责对进入库区隔离区所有人员的安全检查相关工作
C.负责货运安检人员的日常管理
D.负责安检检查设备仪器的良好运转
E.确认本部门药品人员名单及备选人员
F.实施药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A.维护安检现场秩序,防止旅客冲击安检通道或隔离区
B.进出隔离区旅客的安全检查,根据航班延误情况,做好备勤力量支援,及时加开安检通道
C.进出港货物处理,无法按时承运货物通知货主处理
D.根据各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指令,及时装卸托运行李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B.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C.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
D.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A.组织验证、校准有关设施设备
B.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采集与报告
C.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D.组织对受托运送的承运方运送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E.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