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
案例 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