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纺织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向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该公司于1998年变更为大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该借款应由大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由是()。
A.公司的股东未变化
B.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C.两种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
D.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转入了股份有限公司
A.公司的股东未变化
B.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C.两种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
D.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转入了股份有限公司
A.1995年5月30日,1995年10月1日
B.2009年2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C.1995年6月30日,1995年10月1日
D.1995年5月30日,1995年7月1日
A.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C.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A.5月1日
B.5月15日
C.5月8日
D.5月5日
A.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B.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C.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D.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